荷兰王国基本国情介绍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3-17 来源:网络

国名 荷兰王国(The Kingkom of the Netherlands)
    面积 41,864平方公里
    人口 1,560万
   首都 阿姆斯特丹(Amsterdam)
    政府所在地 海牙(The Hague)
   货币 荷兰盾(货币符号:NLG),1999年1月1日起,荷兰引入了欧洲共同货币--欧元(Euro),欧元与荷兰盾实行固定汇率:1欧元=2.2037荷兰盾。
   【简史】16世纪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6世纪初受西班牙统治。1566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588年建立尼德兰省联共和国。17世纪成为海上殖民强国。1795年被法国占领。1814年脱离法国,翌年成立荷兰王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保持中立。1940年德军入侵。"二战"后荷兰放弃中立政策,1949年参加北约。1958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
    荷兰实行世袭君主立宪制。女王贝娅特丽克丝,1980年4月30日即位。1998年8月大选后,工党领袖科克任首相,尤里茨玛任经济大臣,易伯玛任外贸大臣。
     【自然资源】荷兰自然资源贫乏,只有天然气储量比较丰富,已探明的天然气总储量约19,300亿立方米。
     【经济状况】1999年,荷兰国民生产总值约8200亿荷兰盾(约3961亿美元),增幅为3.5%,人均5.2万荷盾(约2.51亿美元),经济增长率3.5%,失业率3%,通涨率2.2%;人均国民收入高达2.5万美元,跻身人均收入最高的前十位国家.荷兰经济为外向型经济。商品和服务出口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5%,80%的原料靠进口,60%以上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在世界贸易格局上,荷兰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的一个重要的中心。1999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836亿美元,列世界第八位.荷兰主要的贸易对象是欧盟其他成员国。在美洲市场美国是主要贸易伙伴;在亚洲市场的主要贸易伙伴依次为日本、港台地区、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荷兰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7%,占就业人数的70%,其运输、金融和保险等产业闻名于世。荷兰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和拉博银行为荷兰闻名的三大银行。
   荷兰主要工业部门有:炼油、电子、化工、造船、食品加工、飞机制造等。壳牌石油公司、飞利浦、联合利华、阿克苏等四大集团是世界闻名的跨国公司。
   荷兰农业高度集约化,以高产著称,是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最重要的出口农产品有蛋、奶、肉、蔬菜、花卉和土豆等。蘑菇、鲜花、奶酪和土豆种子的出口量居世界第一。1996年农产品出口约合467亿美元,约占世界农产品出口10%。
   【基础设施】荷兰基础设施完善,水利事业发达,每年用于水利投资约45亿美元,人均近300美元,是世界最多的国家之一;围海造田举世闻名,从12世纪起,共围垦土地7,125平方公里,占荷土地面积的五分之一。荷兰享有"欧洲门户"的有利地理位置,拥有高度发达的水、陆、空运输网络、分拨能力、通讯系统和完善的服务体系。拥有世界第一大港--鹿特丹和欧洲第四大机场--阿姆斯特丹斯希波尔机场,其港口吞吐量近3亿吨,占欧洲总量的40%,承担着欧盟跨界运输的35%。
    【重要商品市场容量和竞争状况】荷兰国内市场有限,但转口市场十分广阔,荷进口货物中有60%直接转销其他国家,20%在当地经加工后再出口,产品用于内销仅占进口20%左右。市场结构特点是被少数十几家大跨国公司垄断,如荷兰皇家石油公司、阿克苏.诺贝尔集团、 DSM化学公司、尤尼利华公司、飞利浦公司、达夫卡车公司等;这些公司资本雄厚、技术先进、产品竞争力很强,并有着庞大的销售渠道和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
 【居民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和爱好】荷兰人习惯节俭,讲究实用。消费者习惯集中购买、自由选购,因此,超级市场、连锁商店是荷兰人常去的购物场所。消费者喜欢选购款式新奇,价格适中的商品,且更新换代较快。
   荷兰人轻易不请客,也不习惯回请。更不送价值较高的礼品。
    【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法规】荷兰经济是外向型的市场经济。政府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和鼓励投资政策。对外经贸的总体目标是:以发展同欧盟国家的经济联系为主导;巩固和发展传统的非洲、拉美和中东市场;积极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非凡注重发展同亚洲和中国的经济联系。荷兰是欧盟创始国之一。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循欧盟共同的对外经贸法规。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荷经济具有出口型经济特点,商品和服务出口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5%,80%的原料靠进口,60%以上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达3931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6.7%,外贸总额排名世界第八 。其中出口为2041亿美元,进口1890亿美元,分别较1998年增长1.5%和12.9%。荷兰主要的贸易对象是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分别占荷兰进口额和出口额的66%和79%,在美洲市场美国是主要贸易伙伴;在亚洲市场的主要贸易伙伴依次为日本,港台地区、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主要进出口大类商品】荷兰主要出口商品是:化工产品、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电器产品、机械产品、工业制成品、港口设备、挖泥船、天然气和农产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材料和能源产品、油类、油脂作物、化工产品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对外经济贸易治理体制】荷兰实行市场经济治理体制。政府主管经济的部门是经济部。主要职责是:遵循欧盟有关的共同法规,对对外经贸活动进行治理和监督;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鼓励措施,如:提供优惠贷款、出口信贷补贴、资助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等,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和指导;通过半官方的商会、贸易促进会、行业协会和各种中介组织沟通企业之间的联系。
    【非关税措施治理】荷兰政府对大部分的进口商品不加限制,但对某些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实行欧盟共同的进口配额治理,荷兰的中心进出口治理局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
    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的产品主要包括战略性物资、某些指定产品和一些享受欧盟出口补贴的农产品。荷兰在某些非凡时期,也按照国际禁运或抵制协议,禁上或限制对个别国家的出口。
   【技术卫生安全标准】在技术卫生安全标准方面,荷兰实施欧盟共同标准。
    【海关治理、税目、税率、其他进口税收】执行欧盟有关政策。
    【重要博览会、展览会】 荷兰的展览中心主要有阿姆斯特丹的RAI国际展览会议中心和乌特勒支的JAARBEURS展览中心。阿姆斯特丹RAI展览中心每年约举办70个展览订货会,主要以工业和船舶业展览为主。整个中心有11个展览大厅,22个会议厅和7个餐厅,展厅面积共有87,000平方米。乌特勒支的JAARBEURS展览中心有12个展厅及附属设施,展厅面积共约10,000平方米,展览主要以食品业、农业和高科技为主。
   除此之外,还有阿姆斯特丹世界贸易中心、鹿特丹世界贸易中心等、每年也不定期地举办5至6次展览会,每个展台的费用大约为3,000美元-3,500美元。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荷兰投资设立的中港贸易中心拥有1,500平方米的展厅。近年来,我国各省、市及我部所属各总公司每年都要在荷兰举办3至4次展览会,一般都选择在中港贸易中心进行。
   【外汇治理】荷兰对外汇的治理措施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荷盾或其他任何一种货币后做为支付方式。在荷兰从事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也不需要领取非凡的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荷兰的银行中保留荷盾帐户,也可以开设其他外汇帐户而不受外汇治理的限制。
   1986年1月起,荷兰对资本市场放宽限制,中心银行取消了关于不向外资企业借贷的规定,从而使外国投深者可以更轻易地进入荷兰资本市场。按照1986年生效的几项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向荷兰中心银行提供编纂国际收支统计表所需的与境外资金往来的报告,以便帮助政府制订金融和货币政策。
    【对直接投资的政策法规与治理】一般说来,除了要提供外汇情况报告以外,外国投资者在荷兰投资不受其他限制,外资企业中不一定非要有荷资介入,外国公司的业务活动,公司地址和房地产所有权也不受任何限制。企业中可以雇佣外国治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只要受雇人员符合人境要求,荷兰政府即向他们发放工作和居住许可。欧盟成员国居民在荷兰工作不需要取得工作许可。
   荷兰政府通过许多金融的刺激手段对投资者进行支持。在荷兰投资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的不同领域和地域获得赠与或津贴。对能够在某些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项目设有补贴资金,并根据投资的具体地点决定补贴的数额。荷兰政府对那些旨在使产品升级换代,改进加工工艺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并需要企业承担较大技术和经济风险的投资项目提供技术发展信贷,这类贷款的偿还取决于项目的成功与否,一旦项目失败,贷款即转为赠与。此外,荷兰政府还对科研革新项目、节能和环境保护项目及就业培训项目给予不同形式的津贴和资助。
   【公司注册程序及手续】荷兰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公共公司(N.V.)和私人公司(B.V.)。公共公司可以通过向公众出售股票的方式来筹措资本,与私人公司相比,公共公司要遵守更加严格的财务和报告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多选择私人公司形式,若有必要,私人公司可以转换成公共公司,反之亦然。
   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要有荷兰司法部出具的对该公司设立登记证书草案的无异议证书,申请无异议证书时,要有设立登记证书的草案,公司创办人和总经理的具体情况。这些资料通常由公证人来做。从司法部取得无异议证书的时间大约要两个月。另外,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必须有银行出具证实,证实该公司的发行股本款项已存入银行帐户,在公司设立后将立即由公司支配。该款项可用外币支付。公司批准设立后,必须到当地商会去注册,所有材料都存档。有关组建公司的主要事项必须在官方杂志(Nederlandse Staatscourant)上刊登。在荷兰进行公司登记一般需要以下费用:公证费、公司名称查询费、司法部出具无异议证书费、资本税、商会注册登记费和官报刊登设立讯息费。
   【公司应缴纳的税收】①公司所得税。在荷兰注册的公司或在荷兰设有治理和控制中心的公司对其全球性收入负有缴纳公司所得税的责任。利润在10万荷盾以内的,税率为36%。利润高于10万荷盾的,税率为35%。缴纳公司所得税与该公司的利润是否分配无关,通常情况下,根据荷兰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收的协定,这类公司在荷兰境外获取的利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荷兰未设有治理和控制中心的外国公司、一般来说、仅就通过在荷兰的常驻机构或代表处在荷兰进行贸易所取得的利涧缴纳公司所得税。②,增值税。增值税是对荷兰境内所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以及进口物品所征收的销售税,其标准税率为17.5%。假如销售食品、饮料、药品、书籍和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等等,税率为6%。
    【申办签证、工作许可等手续】①商务签证,商务签证是给予那些代表非欧盟成员国公司来与荷兰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商务代表的,可到本国的荷兰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申请签证时要提交荷兰邀请机构出具的邀请函。商务签证的审批时间需要两个星期至一个月,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根据签证许可,一般可在荷停留3个月以内。②工作许可证。假如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受雇于本公司设在荷兰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时、或受雇于其他外国公司设在荷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可申请工作许可证。这类许可证的审批时间需3个月。申请必须由雇主和该雇员一起向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在得到许可进入荷兰后,必须向居住地的移民警察机构申请居住许可证。为缩短申请时间,居住许可证可在申请工作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工作许可证时附上居住许可的申请文件。
   【商标与专利注册治理】
   1.专利。荷兰专利局负责认可和批准专利,荷兰新的专利法于1995年4月1日颁布施行,用登记制代替原有的审批制度,专利申请提出后可在18个月内得到批准。专利申请在登记以前不再需要审查,只有当有人对专利申请提出质疑或当争议上升到荷法庭时,才对专利申请进行调查。荷兰对新产品和生产工艺给予专利保护,发明中必须包含有明显的创新成分,任何已经展示、演示或为人共知的发明都不可以再申请专利。专利的所有者可以生产、使用、出售、出租专利产品和生产工艺,并且是这些权利的唯一拥有者。专利可转让或授权第三者使用,但事先必须在专利局登记。侵犯专利的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按荷新的专利法规定,一项专利的有效期可以为6~20年。任何专利在获得批准3年以后假如未能在欧盟国家内得到充分利用,则有义务将专利转让他人。荷兰是1973年慕尼黑《欧洲专利公约》和1970年华盛顿《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因此,荷兰的专利权也可按上述两项条约通过欧洲或国际程序获得。
  2.商标。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三国自197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荷比卢商标统一法》,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保护。按照荷兰法律,家族姓名可以用作商标,拥有相同姓名的其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可以以区分身份为目的使用姓名,而不能以商标的形式出现。商标的设计不应有令人误解和引起混淆的成分,井且不应与已经存在的商标相似,要获得商标唯一使用权的单位必须在荷比卢商标局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在荷比卢三国10年内有效,经过延期后可增加至20年。
  中荷经贸合作概况
   【基本情况】 中荷两国贸易往来可追溯到17世纪初期。新中国成立后,两国于1954年11月19日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5月18日升格为大使级。近十几年来,中荷两国经贸关系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据我国海关统计2000年,中荷进出口贸易达79.2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3.3%,其中我对荷出口66.87亿美元,自荷进口12.36亿美元,分别较上年增长23.5%和22.3%。
    我对荷出口的商品主要为:轻工业品、粮油食品、畜产品、服装、纺织品、抽纱、工艺品、五金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医药、机械设备及工具等;我自荷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粮油、纸制品、钢材、有色金属、电力设备、通信设备、船舶、航空设备、化工原料、机电产品等。
   中荷两国签署的主要经贸协定有:
   《中荷海运协定》(1976年2月20日生效)
   《商标互惠协议》(1977年1月22日生效)
   《中荷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4年10月1日生效)
   《中荷投资保护协定》(1985年6月17日)
   《中荷植物检疫协定和备忘录》(1986年8月)
   《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1987年5月)
   《中荷农业科技合作协定》(1987年11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4月)
   《中小企业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年10月)
   《中荷民用航空协定》(1996年5月)
    【中资企业状况】我国驻荷兰中资机构约40家,这些中资公司大部分为贸易公司,其中经营化工产品的最多:斯开科(欧洲)有限公司(上海化工)、苏雅克荷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化工)、中化黑龙江欧洲公司、吉林化学欧洲公司、湖南化工驻荷兰代表处;其次是五矿机械公司:上海东方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五矿)、上海机械驻荷兰代表处、四川机械五矿进出口公司驻荷兰代表处、富利德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此外还有一些服务性公司,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跨洋公司(中远集团),中国船级社鹿特丹办事处,中波船运公司驻荷兰代表处,中国善检总公司鹿特丹分公司以及中餐馆:海洋乐园(中远合资)和新上海城酒家有限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另外还有经营医药保健品的中国医保吉林(欧洲)公司、东宁公司(南京),经营工艺品的上海艺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粮油食品的富洋公司(吉林粮油)等等。
   【在华投资合作状况】
    对华投资:截至2000年底,荷兰在华投资项目达821个,协议投资金额77.39亿美元,实际投入29.53亿美元。飞利浦公司是在华投资最多的荷兰企业,目前在华已建有约18个合资(独资)企业。荷兰对华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我沿海地区,投资行业集中在电子、通讯和家电等。2000年10月,英-荷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在京正式签署了南海石化项目,在华投资将达40多亿美元。
    财政合作:荷兰政府从1987年开始向我国提供政府混合贷款。据统计,截至1998年底,我实际利用荷兰政府贷款3.6亿美元,生效项目56个,涉及水利工程、江河疏浚、城市供水、农牧产品加工、养殖、农业、环保、风电、通讯、化工、制药、医疗卫生等领域,其中较有代表性的项目有:洞庭湖引进挖泥船(2000万美元)、人民银行引进残钞销毁机(3700万美元)、新疆达坂城风力发电一期二期工程(2500万美元)等。
    1995年6月,荷兰首相科克访华时承诺向我国政府提供一笔12.5亿荷兰盾的混合贷款,约合6.5亿美元,执行期为1996-2002年。从96年底到98年底,这批贷款已实际使用约3.6亿荷兰盾,约合1.9亿美元,共资助了23个项目。目前,还有58个项目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申请贷款总额约4.8亿美元。
   技术引进:截至1999年底,中荷共签订技术引进合同328项,总金额约16.7亿美元。其中1999年双方签订技术引进合同60项,合同金额11.19亿美元。主要合作行业有电子、化工、造船、水利、食品加工、医药、机械等。
    发展援助:荷兰政府自1986年至1995年只向我提供了零星援助项目,共援助我5个项目,荷方总投入资金为1547.3万荷兰盾。1995年12月,荷兰发展合作大臣普龙克和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吴仪会谈时,公布对华提供长期发展援助的决定。1996年3月,中荷两国政府签署了中荷关于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确定中荷在扶贫、环保、林业、培训和教育领域开展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项目有4个,累计金额5830.4万荷兰盾。近期确定的清洁生产和乡镇企业制革业环保两项目将于今年启动,项目金额为673万荷兰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