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基本国情介绍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3-17 来源:网络

国名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The Federal Republic of Jugoslavia)

  面积 10.2万平方公里

  人口 1,040万(1999年)

  首都 贝尔格莱德(Belgrade)

  货币 第纳尔(Dinar)

  1马克=30第纳尔(2001年)

  宗教:主要为东正教

  民族: 塞尔维亚族占62.6%、黑山族占5%、阿尔巴尼亚族占16.5%、穆斯林占3.5%、匈牙利族占3.3%。

  语言:官方语言为塞尔维亚语。

  自然地理:南斯拉夫地处巴尔干半岛的中南部,同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和克罗地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马其顿接壤。山地和高原占国土面积的2/3以上。西南部濒临亚得里亚海,海岸线长约200公里,北部平原地区,土地肥沃,是欧洲闻名的粮仓。
  南斯拉夫境内河流纵横交错,总长度3,180公里,其中1,395公里可通航。最闻名的河为多瑙河和萨瓦河。
  自然资源:南斯拉夫除有色金属和煤有一定的储量外,还有一些铁、锰、铝、锌、铝矾土等,矿产和能源较少,石油、天然气储量也很少,森林资源较丰富,森林面积为285.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8%,其中可采伐木材3.069亿立方米。

  【简史】7世纪初,部分斯拉夫人迁居巴尔干。9世纪开始形成塞尔维亚、杜克里亚等国家。14世纪塞尔维亚曾是巴尔干最强大的国家。15世纪起,奥斯曼帝国占领该地区长达500年。 1882年和1910年,塞尔维亚、黑山分别建立王国。 1918年,南部斯拉夫民族联合成立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1929年改称南斯拉夫公国,塞尔维亚、黑山为其中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塞尔维亚、黑山两个共和国成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组成部分。1991年,原南斯拉夫联邦的四个共和国相继公布独立。1992年4月27日,塞尔维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erbia)和黑山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Montenegro)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南联盟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 南联盟总统通过联盟议会选举产生, 任期4年,2000年10月,科什图尼察在总统大选中击败执政多年的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当选南联盟新总统。

  【经济状况】南联盟经济在原南斯拉夫属于中等水平。受国际制裁,南一度极为困难。1993年南经济近于崩溃,国民生产总值由1990年的300亿美元下降到95亿美元。1993年通货膨胀率曾高达3万亿%,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1994年1月南实施新经济纲领并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住了恶性通货膨胀。1995年11月联合国中止对南制裁后,南制定新的经济纲领,通过自由汇率、自由进出口和私有化等措施促进南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94年-1996年经济年均增长率超过了6%,1996年人均社会产值达到了1600美元,通货膨胀率为33%。1997年和1998年,南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工业生产增长,物价和货币稳定。1998年南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2.8%。
  1999年北约轰炸给南经济造成灾难性破坏。据欧盟专家估计,轰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亿美元,南政府估计超过1000亿美元。南工业、交通、能源等基础经济设施及民用目标受到严重破坏。工业中的机械制造、石油化工、化学、汽车制造、冶金、烟草等的一些骨干企业或完全或部分丧失了生产能力。同时,美国及其盟国还不断加强对南的经济制裁。
  2000年南经济出现恢复性增长,估计全年GDP 约103亿美元,人均1250-1300美元。但因干旱、种植面积调整和化肥短缺等原因,南农业减产20%,被世界粮油组织列为缺粮国。
  截至2000年底,南外汇储备为8.99亿美元,外债116.78亿美元,就业人口约200万,失业人口达80.6万,失业率为28.7%。官方统计通货膨胀率为85.6%。

  〖农业〗。 南斯拉夫农业较为发达, 农业面积为627.4万公顷, 占国土面积的61.4%,耕地面积374.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7%,占农业面积的60%,人均耕地面积0.36公顷。北部伏伊伏丁那地区土地肥沃,是闻名的"粮仓"。粮食自给有余,制裁前每年有30%的粮食出口。
  南农业基础研究力量很强,非凡是在玉米和向日葵种子的研究和培育方面技术水平很高,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南主要农作物有玉米、小麦、向日葵、甜菜、大豆等粮食作物和各种蔬菜、水果,畜牧养殖业较为发达。

  【基础设施】南斯拉夫的基础设施较好,交通运输便利。南有公路2.8万公里,其中4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铁路全长3,960公里,其中1,341公里为电气化铁路。南斯拉夫共有5个机场和37架飞机,最大的机场为贝尔格莱德机场。南海运和内河航运也较发达,有30条海运货轮(总吨位136.9万吨),534条河运货船(总吨位57.1万吨)。
  南斯拉夫最大的港口是巴尔港,巴尔港位于黑山共和国的亚得里亚海滨,有铁路和公路直通首都贝尔格莱德,交通便利。
巴尔港是个深水不冻港,水深4米~14米,可停泊万吨级大型轮船, 年吞吐量为450万吨。
  巴尔港现拥有3,342米码头可供运输作业,港口内的铁路线长2.2万米,车皮和轮船之间能进行货物的装卸。港口拥有室内仓库12万平方米,露天仓库51万平方米, 粮仓可装卸和储存粮食3万吨。 巴尔港还有集装箱码头,吊车可装卸40吨重的集装箱。

  【对外经贸关系】(一)外贸在南斯拉夫国民经济中占重要的地位。随着制裁的解除,南斯拉夫的外贸正得到逐步的恢复和发展。1991年南外贸额102.5亿美元,其中南出口47.1亿美元,进口55.4亿美元,目前南外贸额尚未恢复到1991年的水平。近几年南外贸额在70亿美元左右,外贸逆差20亿美元左右。1999年因北约轰炸南外贸额骤降到47.94亿美元,其中出口14.98亿美元,进口32.96亿美元,外贸逆差18亿美元,2000年南对外贸易总额为54.34亿美元,同比增长13.4%,其中出口17.23亿美元,增长15%,进口37.11亿美元,增长12.6%,逆差19.88亿美元。在南对外贸易总额中传统进出口贸易为37.55亿美元,加工贸易(OPLEMENJIVANJA)6.37亿美元,补偿贸易5.96亿美元。南联盟中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贸额占南斯拉夫外贸额的90%,黑山占9.5%,联邦政府占0.5%。科索沃地区不在统计之列。
  南对外贸易集中在欧盟和邻国,其主要贸易伙伴为德国、意大利、波黑塞族共和国、俄罗斯、马其顿及希腊、瑞士、奥地利、匈牙利和法国。主要出口产品有有色金属、纺织品、水果蔬菜、木材、钢铁和医药;主要进口产品有石油产品、纺织品、非凡机械、工业机械、天然气和汽车。
  南主要出口商品为:有色金属、服装、水果蔬菜、钢材、橡胶制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石油制品、汽车、纺织品、钢材、非凡机械、塑料等。
  (二)积极恢复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新政府上台后,南已恢复与东南欧稳定公约、欧洲复兴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的合作。
  (三)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南新政府已提出了加入WTO的申请,2001年1月下旬,世贸组织就南申请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据称,按一般程序,如无大变动,南入世过程大约需2-3年。

  【对外经贸治理体制】南斯拉夫治理对外经济关系的部门是南斯拉夫外贸部,南外贸部负责治理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签发、外资企业的治理等;南斯拉夫人民银行负责"第纳尔"汇率、信贷方面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和控制。
  过去南外贸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和限额制,自2001年6月1日起,南实施新的外贸治理规定。新法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出口除做为战略物资的粮食、进口除国际公约规定的武器弹药、毒品等仍实行许可证治理外,其余全部放开,也不再实行限额制度。做为例外、为了保护本国钢铁工业、新的外贸法把进口黑色冶金产品纳入许可证治理范围。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对外贸企业的治理做了三点调整:外贸公司经法院注册后即可按规定经营,不必再到外经部登记;外贸公司今后也不必再向银行存入1万马克做为执行进口合同的保证金;外贸公司对外所签进出口合同今后不必再经外贸部审批。
  南经济和外贸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机构是南斯拉夫经济联合会,即南斯拉夫商会,也称经联,是独立的专业商会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实行强制会员制,即所有在南注册的企业,不管其规模和所有制性质,都必须加入经联。经联在南政府制订国内经济发展计划和对外经贸关系政策方面起很大的作用。南经联具有对南经济和外贸进行治理、协调、咨询等职能,如签发有关文件并予以公证、参与制订和分配进出口商品配额、为国内外客户介绍合作项目、接待外国经济团组、组织南经济界赴国外考察等。
  除一般进出口贸易外,南斯拉夫答应开展其他形式的国际贸易活动。但对其他高级形式的经贸合作,如长期生产技术合作、补偿贸易、从事外贸经纪活动、外国商品通过保税库在南销售和代理等业务的合同均需事先获得南联盟外贸部的批准。外商在南开展承包工程必须参加公开招标,在工程建设中心须采取南斯拉夫标准、技术准则和质量要求,假如对某种产品、生产、劳务和工程尚未制订有关标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或外国标准。外商在南承包工程必须聘用当地人员,工程负责人员和专家可以为外国人。

  【海关制度及关税税率】南斯拉夫海关使用《国际商品统一编号》规则对商品实行编号。
  南海关法接近欧盟的海关法规。自2001年6月1日起,南实施新海关法,平均海关税率为9.37%,进口个人物品的税率为10%。
  新的海关税则规定现行的36种税率减为5种,税率由0-40%改为1%-30%。新税则规定的5个税差为1%、5%、15%、20%和30%。进口商品按不同品种除交5个税差的关税外,都要另外缴纳0.5%的海关手续费。新税则共有8545个税目,其中7099个税目比原规定降低了税率,1116个没有变化,330个提高了税率。
  税率在10%以下的主要是原材料和零配件,10%一级的进口商品主要是指本国可以生产的设备以及本国不能生产的日用消费品和再加工材料;15%一级的进口商品主要是本国生产不足的日用消费品;20%一级的是本国有足够生产的日用消费品;而30%最高一档的是指进口高档消费品。属30%税率的只有655种商品,占占总进口商品的7.67%。被列入655种高档消费品中有243种属于农产品。
  与原税率相比,税率增加的主要进口商品是柴油、汽油、取暖油、咖啡、汽车、香烟、民用飞机和各种食品。
  部分进口商品的新税率如下:
  1、纺织品。棉花、麻、原皮及皮制品为1%;纱为5%;布匹为10%;各种袜子、手套、帽子、婴儿服、毛毯、床上用品、厨房用纺织品、伞、大衣、风衣、滑雪服、运动服、泳裤及女泳装、鞋为20%(但木底鞋、拖鞋为30%);女衬衣、外衣、男服、裤子、睡衣、女服、裙子、女连裤袜为30%。
  2、家电产品。收音机、电视机、音响为8.13%;烤箱、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干燥机、电熨斗、空调机为15%;电脑为5%;
  3、家具为8.13%;
  4、农产品和食品。鱼粉、种畜为1%;大米、一般水果、柠檬、土豆种、调味品为5%;茶叶、热带水果为10%;香烟为15%;咖啡、香蕉、家禽、蔬菜为20%;肉及制品、肉及蔬菜罐头、大豆、谷物、面粉、人造黄油、巧克力、糖果、面制品、果汁、葡萄酒、烈性酒等为30%。
  5、汽车为20%;
  6、燃料油。天然气、原油、机油为1%;柴油、汽油、取暖油为10%。

  【自由区】1994年11月南联盟颁布了自由区法,根据自由区法规定,可以设立自由区的是南和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由区设立者),自由区设立者以及其他南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以设立自由区治理企业,自由区的使用者是在区内从事活 动的南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自由区内不得从事威胁生态环境、人的健康、物质财富和国家安全的活动。
  自由区设立者、自由区治理企业和自由区使用者的权利由自由区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不得削减自由区法规定的权利。
  自由区可设立在:有海港、空港或对国际交通开放的内河港口的地区内,或并入欧洲公路网的干线(E号公路)地区内。
  建立自由区需提供以下文件:设立者的名称。自由区名称和自由区地点,建立自由区治理企业需南联盟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设立自由区的文件;
  ?设立自由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立自由区治理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由区所在地段使用权的证实;
  ?自由区场地条件、建筑条件、能源条件、组织条件、技术条件、生态和环境保护条件的证实;
  ?设立自由区治理企业的文件。
  治理自由区企业中的外国资本不得超过49%。
  自由区内商品自由进出口。在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假如使用的南斯拉夫原料、其他再生产物资、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费用的比重占其价值的51%,南海关可出具南产地证。
  在自由区可从事以下经营活动:商品生产、服务业、劳务、外贸、商品批发与零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财产及人寿保险、旅游等。
  在自由区从事活动和生产所需的商品,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附加税,只交纳0.5%的海关登记费。自由区内生产的商品如在南市场销售,需向海关申报,并交纳关税和进口附加税。
  自由区内可自由投资、利润自由汇出。自由区使用者和自由区治理企业可把在自由区经营所得的外汇存入自由区内的授权商业银行或其他授权商业银行的外汇帐户,并自由支取。

  【外资政策】南斯拉夫鼓励外商赴南投资,在外资政策上逐步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南斯拉夫负责外资治理的部门是联盟外贸部,所有外商在南的投资均需首先获得该部的批准。南外贸部将根据所建立企业的性质、种类和投资额,以及对等原则来决定是 否颁发注册许可。
  1.投资领域。
根据南斯拉夫法律规定,在下列领域里不答应外国人建立独资企业,外资不得超过50%: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和销售、能源、铁路交通、邮电通信、林业、社会传播媒体、市政公用事业(供水和供暖),在其他领域里可以自由投资。
  2.投资方式和形式。
南斯拉夫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可用有形资产(现金、机械设备等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作为投资。外商以实物投资时,如投资金额高出公司注册资金,需由专门 机构进行评估。
  南斯拉夫答应外国投资者向南现有企业投资建立合资企业或在南建立独资企业,也答应外国投资者获得使用某些资源和财富的特许租让权(租期最长30年),同样答应外国投资者以建造、经营和转让方式(BOT方式)进行投资,但在BOT方式下的投 资期限被严格限制在30年以内。
  3.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南斯拉夫对外资优惠政策主要为:
  作为投资的设备、材料等物资不受南进口管制的限制,可以自由进口;
  作为投资购买的新设备在进口时免交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此项鼓励性措施不包括小汽车和赌博性游戏机的进口;
  对生产性企业,如外资所占比例高于10%,可在五六年内享受免除外资所占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但如企业停止运转或外资在5年内撤资, 则该企业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贸易和服务性企业,可在两年内享受免除外资所占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塞尔维亚经济落后地区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还可再延长6年;
  在黑山共和国的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合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分代表处工作的第三国人员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半的优惠。
  此外,南斯拉夫对外资企业的利润在南进行再投资,且再投资期在5年以上, 也制订了相应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4.外商在南注册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南斯拉夫建立外国企业和公司,首先要到南联盟外贸部申请注册许可。审批时间为提交所有必需材料后的30天以内,假如30天内外贸部未批复,即可视为同意设立企业。在得到注册许可之后,到相应的法院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向外贸部提交的建立外资企业的合同或决定应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创办人(自然人或法人)名称和地址、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额、创办人对企业和企业对创办人拥有的权力和义务、利润和风险分配的条件和方法、代理人名称、环保职责、建立企业的合同或决定的有效期等,假如公司创办人是外国法人,在注册公司时应提供经过公证并译成塞尔维亚文的母公司所在国法院注册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公司经理人员的授权书和护照。
自2001年1月,南联盟外贸部以"对等原则"为由对中国公民在南开商店和注册公司进行限制,规定:1、鉴于中南两国不存在对等原则,中国公民不能在塞开商店和注册贸易公司;2、中资企业和华人可以注册从事生产性和服务行业的公司,但必须是合资公司,并由南方控股。经交涉后,南外经部于6月初对中国公民在南经营和拘留问题重新作出规定。1、暂答应中国公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申办个体商店,直到双方就对等问题达成协议为止。2、答应中资企业和华人在南注册合资外贸公司,但须南方控股(即51%和49%),外贸公司可根据需要组建自己的商业网点(商店)。

  【企业经营中所需交纳的税收】南斯拉夫企业在经营中主要有三种税种:
  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税率20%~30%;
  个人所得税,税率20%~40%;
  流通税,其中商品流通税税率为10%~20%(食品、设备、机器、农用机械、能源、卫生材料、服装、鞋的税率为10%,其他产品为20%),服务的流通税为10%;
  此外,还有捐赠税、财产税和国际交通所得税。南斯拉夫目前尚未实施增值税。

  【签证和居留】外国人持有效签证可在南斯拉夫逗留90天。为从事商务活动,受到商务或工作邀请的外国人可持南公司邀请函,到所在地内务局办理居留,申请延长。居留期为1年,到期可延长。
  对于有意到南斯拉夫投资、合资、开展科学技术和生产合作的商务人员可给予多次往返签证,并根据商务合作情况给予为期5年的工作居留。
  对于不符合获得商务签证的商务人员,可给予3~6个月的多次往返旅行签证。
根据中国与南斯拉夫联盟有关签证的协议,两国持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者互免签证。
中南经贸合作概况
  中南有着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早在1969年,中国同南斯拉夫的贸易就从政府间记帐贸易改为现汇贸易。80年代,两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非常成功,中国从南斯拉夫引进了皮革揉革生产线、葡萄酒生产线、养鸡场、冷库等一大批项目,两国还在小麦、育种等农业方面开展了技术合作。
  在1992年5月~1995年11月南受制裁期间,中南经贸合作受到严重影响。
  1995年11月联合国中止对南制裁后,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逐步恢复和发展。
  1995年9月外经贸部石广生副部长访问了南斯拉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根据协定,成立了两国政府级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简称"混委会")。1995年12月南联盟总统利利奇访华期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召开了中南混委会第一次会议。
  1997年3月外经贸部陈新华副部长率团访南,召开了中南混委会第二次会议,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两国经贸合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自1993年开始,中国同南联盟的进出口实行单独统计。据中国海关统计,1994年贸易额仅为900万美元(中国出口400万美元,进口500万美元),1999年为3733万美元(中国出口3055万美元,进口678万美元)。2000年为6850万美元(中国出口6096万美元,进口754万美元)。
  中国向南出口的主要商品为服装、纺织品、鞋类、焦炭、药品和家用陶瓷等,中国从南进口的主要商品有药品、聚乙烯等。此外,两国在原油转口贸易上也有较好的合作。